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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取消绍兴市上虞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 | ||||||||||||
发布日期:2022-12-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 ||||||||||||
浙金管许〔2021〕3号 绍兴市金融办: 你办《关于转报绍兴市上虞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出小贷试点的请示》(绍金融办〔2020〕60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0〕4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绍兴市上虞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变更为普通类公司的申请材料及绍兴市金融办、上虞区金融办的审核意见,同意取消绍兴市上虞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资格。 二、你办要会同上虞区金融办指导督促绍兴市上虞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适当方式对退出情况予以通报公告,确保市场退出平稳有序进行。 三、绍兴市上虞春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要依法依规处理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事项。转为普通类公司后,不得再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发放贷款,不得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小贷公司标识及相关商誉等。 此复。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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