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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6 10:42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健全海塘安澜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全过程管理,推动海塘安澜工程顺利实施,在充分调研听取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2.《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13条,对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绩效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是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实施的海塘安澜工程重大专项行动的省级财政资金。纳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符合省级补助政策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2.关于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

        对“26+3”中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10%)]给予倾斜补助。对其他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标准(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给予补助。管理范围外的海塘建设项目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管海塘经投资审核后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关于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

        (1)项目前期阶段财政审核程序与要求。

        在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市县财政局应参与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项目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将评估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调研分析、专题论证。对列入省级以上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采用受理制的项目,市县财政局也应申报预期绩效、财政承受能力及参与项目决策的相关材料,省财政厅以简易方式调研审核确认。

        在可研报批阶段,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县财政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的报告》,说明项目概况、预期绩效、项目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建设期内市县财政收入、建设期内其他在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要等情况。省财政厅结合行业审查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审核意见,对市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区分项目类别分别反馈。

        (2)项目实施阶段审核管理程序与要求。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规等有关规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对海塘安澜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并告知市县,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依据市县项目前期进展或实施推进情况和工作配合、报送材料的情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省水利厅提供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和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等情况,优选确定纳入年度省级补助范围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3)项目竣工阶段管理程序与要求。

        项目完工后,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完工、竣工验收,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完工项目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绩效及相关社会经济效果宣传;对预期绩效未全部完成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进行通报,由市县联合建设单位查找原因,做好整改落实。

        4.关于绩效监督与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绩效评价、日常监督、法律责任等,遵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9;

        省水利厅计划处,联系电话0571-87826619。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日期:2022-01-06 10:42
        • 来源: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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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健全海塘安澜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全过程管理,推动海塘安澜工程顺利实施,在充分调研听取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2.《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13条,对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绩效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海塘安澜工程财政支持资金,是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实施的海塘安澜工程重大专项行动的省级财政资金。纳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建设规划》、符合省级补助政策的海塘安澜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2.关于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

        对“26+3”中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的问题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10%)]给予倾斜补助。对其他海塘建设项目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现行两类六档标准(核定投资额×50%×分类分档系数)给予补助。管理范围外的海塘建设项目融合部分投资原则上不纳入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省管海塘经投资审核后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关于审核程序与管理要求。

        (1)项目前期阶段财政审核程序与要求。

        在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市县财政局应参与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项目预期绩效和财政承受能力,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将评估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调研分析、专题论证。对列入省级以上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采用受理制的项目,市县财政局也应申报预期绩效、财政承受能力及参与项目决策的相关材料,省财政厅以简易方式调研审核确认。

        在可研报批阶段,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县财政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情况的报告》,说明项目概况、预期绩效、项目投资额、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建设期内市县财政收入、建设期内其他在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要等情况。省财政厅结合行业审查和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审核意见,对市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区分项目类别分别反馈。

        (2)项目实施阶段审核管理程序与要求。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规等有关规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对海塘安澜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并告知市县,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依据市县项目前期进展或实施推进情况和工作配合、报送材料的情况及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省水利厅提供的年度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和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等情况,优选确定纳入年度省级补助范围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3)项目竣工阶段管理程序与要求。

        项目完工后,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完工、竣工验收,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完工项目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绩效及相关社会经济效果宣传;对预期绩效未全部完成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进行通报,由市县联合建设单位查找原因,做好整改落实。

        4.关于绩效监督与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绩效评价、日常监督、法律责任等,遵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9;

        省水利厅计划处,联系电话0571-8782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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