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8 月2 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点和相关考务人员管理,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的管理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试点是指安全生产考试的场所。
第五条考务人员是指《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以及考试系统管理员等从事安全生产考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考务人员管理
第六条考务人员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监考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有较强的业务和管理能力;
(三)考评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持有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证书;
(四)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和运行能力。
第七条考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考务人员负责组织整场考试组织和监督工作;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考试机构;
(二)监考员、考评员应当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职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三)考试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按要求做好考试过程录像和视频资料保存,及时防范和处理作弊软件。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考试的监考员、考评员统一选派安排。省属考试点的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安排;市属考试点的监考员、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安排。
第九条建立考务人员信息库。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负责建设省属考试点的考务人员信息库,省属考试点每场考试,从库里随机抽取监考员和考评员;各市考试机构负责建设辖区内的考务人员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和人员抽取规则报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备案,考务人员信息库发生变更则需重新报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条监考员、考评员原则上从考试机构确定的信息库中选择,一般采取轮流排班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从库外选派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每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监考员不少于2 人,考评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监考员、考评员须提前20 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前应检查考场设施设备完好,方可由监考员输入开考码开展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实际操作考试评分标准,对考生实际操作考试通过负主体责任,严禁不作为“高通过”式评分。
第十四条考务人员发现本人、近亲属与考试人员或培训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考试点管理
第十五条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为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属考试点的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省属考试点及市属考试点的验收工作。市级考试机构(未设置考试机构的,由对应市级应急管理局指定有关单位承担市级考试机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建设、管理与初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考试点要严格落实考试点建设标准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验收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施设备,新增考试科目的应按照《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提交验收。
第十七条考试点要落实电工类、焊工类等通用性强的考试项目使用真实的实操考核设备,全面取消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防止考试过度虚拟化。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教考分离”要求,承担安全考试工作的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管,原则上所有的考试都安排在工作日完成;考试点应严格执行考试机构安排的考试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考试安排。
第二十条考试点要认真履行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考生、考试安全。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本场考试开始,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3 个月,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
(二)私自借用证件或管理账号等给他人使用的;
(三)监考员不履行监考职责,考场纪律差;
(四)考评员不严格执行实际操作考试评分标准,或存在不作为式“高通过”情形。
第二十二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务人员资格,由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进行全省通报:
(一)连续2 次以上发现上述违纪行为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
(三)考评员存在多场次实际操作考试不作为式“高通过”情形。
第二十三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的;
(二)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的;
(三)考评员不严格把关,让不符合实操考试要求的人员考评通过,导致该人员在相关生产过程中违规作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考试计划和考试场次安排组织实施考试的;
(二)擅自改变已验收通过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施设备的;
(三)考试点管理混乱的,未按要求规定安排考务人员或者出现考务人员未认真履职的。
第二十五条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停3 个月的考试安排:
(一)考试过程随意,存在“走过场”情形的;
(二)不严格实行“教考分离”,考试现场有培训机构等无关人员进出,干扰考试的;
(三)擅自改变或指定实操考试内容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出现3 人以上作弊的;
(五)理论和实操考试监控未满足保存年限要求的;
(六)考试档案缺失、未达到档案保存年限或档案资料造假的。
第二十六条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停6 个月的考试安排: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通过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机构管理,干预考评员正常评分的;
(三)一年内被省、市考试机构累计2 次不同场次通报或警告以上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点资格,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场存在安全隐患或疫情防控漏洞,出现较大伤亡事故或2 人以上疫情传播,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二)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第二十八条考务人员和考试点其他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考务人员和考试点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